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为加强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管理,确保车辆安全运行,延长车辆使用寿命,降低运行成本,保障行车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、生产用车及租赁车辆,同时也适用于公司内部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部门(以下简称维修部门)的相关作业管理。
第三条 管理职责
- 车辆管理部门:负责车辆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、组织实施、监督检查及档案管理。
- 维修部门:负责按照维护保养计划和技术规范实施维修保养作业,保证维修质量。
- 驾驶员: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,及时发现并报告车辆故障,配合维护保养工作。
第二章 车辆维护保养分类与周期
第四条 日常维护
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、行车中、收车后负责执行,主要内容包括:
- 出车前检查:燃油、机油、冷却液、制动液、轮胎气压、灯光、仪表、转向、制动等是否正常。
- 行车中注意车辆运行状况,听察发动机及底盘有无异响,观察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。
- 收车后检查:清洁车辆,检查燃油、机油、冷却液是否充足,轮胎有无损伤,并做好交接记录。
第五条 一级维护
- 周期: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月进行一次(以先到为准)。
- 主要内容:除日常维护项目外,检查调整制动、转向、传动等安全部件,紧固各部螺栓,检查补充润滑油、液,清洗空气滤清器等。
- 由维修部门负责实施,驾驶员配合。
第六条 二级维护
- 周期:每行驶20000公里或每半年进行一次(以先到为准)。
- 主要内容:除一级维护项目外,重点检查调整发动机、制动系统、转向系统、传动系统,检查轮胎磨损情况,更换机油、机油滤清器、燃油滤清器等,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调整。
- 由维修部门负责实施,车辆管理部门监督。
第七条 大修
- 条件:车辆行驶一定里程或出现严重故障,经技术鉴定需进行大修时,由车辆管理部门提出计划,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。
- 大修应严格按照维修技术规范进行,确保维修质量,竣工后需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。
第三章 维修管理
第八条 维修计划
- 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行驶里程、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周期,编制月度、年度维修保养计划,经批准后下达维修部门执行。
- 维修部门应根据计划提前做好配件、材料、工具等准备工作。
第九条 维修作业
- 维修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进行作业,确保维修质量。
- 维修过程中应做好记录,包括维修项目、更换配件、工时、维修人员等。
- 维修所使用的配件、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,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。
第十条 竣工验收
- 维修竣工后,由维修部门负责人组织检验,填写竣工验收单。
- 车辆管理部门对维修质量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- 竣工验收合格后,车辆方可交付使用。
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
第十一条 驾驶员职责
-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,做好日常维护,保持车容整洁。
- 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,应立即停车检查,并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。
- 配合维修部门进行车辆维护保养,如实反映车辆状况。
- 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将车辆送到外单位维修。
第十二条 培训教育
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培训,提高驾驶员的操作技能和故障判断能力。
第五章 档案与记录管理
第十三条 车辆技术档案
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,内容包括:
- 车辆基本情况(车型、车牌号、购置日期等);
- 维护保养记录(时间、项目、里程、维修单位等);
- 维修记录(故障现象、维修内容、更换配件等);
- 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。
第十四条 记录保存
维修部门应妥善保存维修记录、竣工验收单等资料,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。
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
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
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,包括车辆技术状况、维护保养记录、维修质量等,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。
第十六条 考核
公司将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,对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;对维护保养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。